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档案业务业务指导
   
档案业务
宣传教育
业务指导
档案利用
档案征集
开放档案
档案编研
查询预约
 
 
业务指导
 
宝应县档案馆档案资料利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8-20 收藏本文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档案资料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资料,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以及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资料利用,是指对档案资料的查阅、抄录和复制。
第三条 档案资料向社会开放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资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档案资料,自档案资料形成之日起满30年的,全部向社会开放利用。
(二)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档案资料,以及经过系统整理、编研的资料,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利用。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可开放利用的档案资料,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利用。
前款(一)、(二)项所列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资料,可延期开放,控制利用。
第四条 查阅利用档案资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国公民和组织凭身份证或者工作证、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需要利用涉及本人或者亲属档案资料和已开放档案资料的,必须持有回乡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三)外国人或外国组织持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信和本人证件,事先与本馆联系,经同意后可查阅利用开放档案。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本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条 利用下列档案资料,必须经立档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档案资料涉及者同意:  
(一)标有密级的文件。
(二)党政机关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外事、保卫部门的会议记录。
(三)干部、职工鉴定以及有关述职、举证等资料。
(四)干部、职工的处分档案。
(五)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及音像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经审批方可利用的档案资料。
第六条 移交、捐赠、寄存和代为保管的档案资料按照下列规定利用: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因档案库房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寄存在本馆的档案资料,由立档单位负责提供利用。
(二)集体、个人寄存在本馆的档案资料,须经档案所有者同意后方可利用。
(三)对捐赠、代为保管在本馆的档案资料,档案资料所有者可以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四)单位和个人对其移交、捐赠、代为保管在本馆的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
第七条 提供档案资料利用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直接查档  当利用者来馆查阅档案时,要办理登记手续,工作人员根据利用者的需要和利用权限,提供档案检索工具。如无法当场满足利用者查询需求的,可留下联系方式,工作人员将在5日内给予答复。
(二)间接查档  公民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登陆我馆网站进行查档,利用者须详细提出查档范围、内容和要求,留下通讯地址、姓名。工作人员受理后将在7日内给予回复。
第八条 查阅利用档案资料人员注意事项
(一)可自行查阅开放档案目录、资料报刊目录、所在单位进馆档案目录。如需利用其它检索工具,须经本馆工作人员同意。
(二)查阅档案不得超出所需查找的范围,需复印的档案经审查批准后由本馆代为复制。省级以上文件只准抄录,不准复制;特殊情况需复制的,须经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办公室同意后方能复制。抄录、复制的档案资料,须经本馆工作人员校对并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拍摄档案资料须填写《拍摄档案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拍摄。
(三)查阅、抄录、复制档案资料须在本馆阅览室进行。档案资料原则上不准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借出的,须经本馆负责人批准,办理手续后方可借出,时间期限不得超过五天。音像档案、领导人题词等珍贵的档案资料,一律不外借。
(四)自觉爱护档案资料。严禁撕页、剪割及涂改、划线、圈点、批注、拆装等损毁和丢失档案资料的行为;查阅时保持阅览室整洁安静,自觉维护公共卫生;档案查阅过程严禁吸烟、喝茶水。
(五)自觉填写利用档案登记表,按规定缴纳利用档案费用。及时向本馆反馈档案利用效果和利用信息。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宝应县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宝应县档案馆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出处:宝应县档案网
上一篇: 企业档案工作规范
下一篇: 没有了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宝应大道88号   宝应县档案馆(中共宝应县委党史编修中心) 2011 版权所有  
办公室电话:0514-88284135    传真:0514-88288823     电子信箱:bydaj@163.com   苏ICP备15035976号-1

苏公网安备 321023020100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