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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改制企业档案处置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1-9-2 收藏本文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改制企业档案处置行为,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国有、集体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制公司,原企业档案全部交有限责任制公司管理。

第二条 国有、集体企业以全部资产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档案全部交股份有限公司管理。
第三条 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组,其档案原则上由改组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

第四条 集体企业被国有、集体企业兼并、收购,档案归属于兼并、收购企业,由兼并、收购企业统一管理,单独保存。

第五条 国有、集体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托管,其档案处置应列入双方合同契约。承包、租赁、托管前的档案,全部由发包、出租、委托企业管理、承包、承租、受托方可查阅利用。承包、租赁、托管期间形成的档案,由承包、承租、受托方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在承包、租赁、托管期满后,再向发包、出租、委托企业移交,承包、承租、受托方拥有使用权。

第六条 国有、集体企业依法实行破产或被私营、外商投资企业兼并、收购,原企业的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管理和经营管理档案移交主管部门、有关政府授权投资主体和国有、集体资本性质的控股方(主要投资方),或按原来的行政隶属关系寄存同级国家档案馆,其它门类的档案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有、集体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由中方控股、中方管理的,原企业档案可作为独立全宗,保管在新的企业。非中方控股的,其档案处置按上述第六条意见办理。

第八条 改制企业寄存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必须在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经过鉴定,或者委托国家档案馆直接组织鉴定。

第九条 改制企业委托国家档案馆鉴定档案和将档案寄存国家档案馆,鉴定费用和寄存费用由原企业一次性支付。各地改制企业档案的鉴定费用和寄存费用标准须经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意见未作说明的事项,均按照《办法》的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出处:宝应县档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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