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利用者到本馆利用档案,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馆有关制度,接受本馆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安排。
(二) 利用档案资料,只能在本馆阅览室内进行。阅览室内严禁吸烟、喧哗。利用者应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三) 利用档案资料应履行登记手续,利用者如需复制(复印、摘抄、拍摄等),需征得本馆工作人员的同意,必要时需经本馆领导同意,特殊情况利用控制档案需两人以上,经本馆负责人批准方可利用。
(四) 利用者必须爱护档案资料及检索工具,严禁对其涂、抹、叉、裁、改变、破坏档案的原始真实面貌。如有违反规定者,按档案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 利用者复制、摘录、拍摄的档案,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在著述中节引档案内容,应明确注明“宝应县档案馆”以及档号;利用本馆档案撰写或编著公开出版物需署名“宝应县档案馆”。
(六) 本馆提供利用的档案,其复制件载有本馆查档印章标记和档号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出处:宝应县档案网 |